中铁装备研制“东湖号”盾构机就位世界最大城市湖底隧道项目

2025-04-05 12:19:44  阅读 1862 views 次 评论 7799 条
摘要:

(二)对现有软法予以完善,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,进一步促进、推动新的软法的形成和发展我国目前软法数量虽然大大超过硬法,但是,相对于现代国家治理对于软法的需要,却还有很大的差距和不足。

(二)对现有软法予以完善,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,进一步促进、推动新的软法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目前软法数量虽然大大超过硬法,但是,相对于现代国家治理对于软法的需要,却还有很大的差距和不足。

但是刑罚不仅直接影响犯罪人,而且对犯罪人以外的人也会发生一定的作用。刑罚的这种功能,我国学者称为安抚功能,日本学者称为报复感情平息机能,"认为刑罚具有这样的机能,如果正视社会生活的现实是容易理解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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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,被害人对犯罪人不免存在复仇心理。他说:"刑罚的目的……从如下三方面观察时,可将其作用作如下分类:1.对犯人方面,刑罚首先对犯人发挥其作用,称之为特别预防。但是应当指出,对服刑罪犯的教育也与社会上的教育有所不同,它是以刑罚的惩罚功能为基础的,并且是为改造罪犯成为新人服务的。因为剥夺一定权益是刑罚惩罚的根本内容,国家的否定评价是通过剥夺一定权益来实现的,离开了一定权益的剥夺,惩罚就失去了根本内容,国家的否定评价也不易实现。对犯罪人判处应得的刑罚和执行刑罚,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知法、懂法,认识犯罪之后刑罚的不可避免,会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同犯罪分子斗争的积极性。

但对一部分潜在犯罪人或者不稳分子来说,刑罚的威慑功能会产生一定的效果,他们可能慑于刑罚的威力而不去实施犯罪行为,因而对刑罚的威慑功能,需要给予应有的重视。(丙)在劳动中使他们学会生产技能,掌握一定的谋生本领,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,以便复归社会,成为社会上有用一员。他们的不足是:只注意研究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关系,而忽视研究刑罚与犯罪人的关系,只强调刑与罪相适应,而忽视刑罚的个别化。

(二)目的刑论认为刑罚并非对犯罪的报应, 而是预防将来犯罪,保护社会利益的手段。进入专题: 刑罚 本质 。〔7〕见(日)大谷实:《刑法讲义总论》,成文堂,1986年版,第30-31页 〔8〕引自(日)大塚仁《刑法中新旧两派的理论》,日本评论社,1983年版,第178页。"〔13〕 迈耶是后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。

至于教育,虽然某些刑种具有这种属性,并非为一切刑种所具有,因而不应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教育。这就避免了惩罚严厉性说的缺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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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与其他强制方法的关系说,这是刑罚区别于其他强制方法的特性,这不仅使刑罚与行政处罚、纪律处分等相区别,而且使刑罚与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拘留、逮捕等强制处分和作为治安行政处罚措施的劳动教养相区别。他认为犯罪是违反规范,刑罚法规对规范违反行为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,此即国家刑罚权的根据之所在。这种理论既坚持报应刑论的观点,同时承认刑罚的特殊预防的目的,被认为是后期古典学派中分配理论的先驱。〔15〕(日)木村龟二:《刑法总论(增补版)》,有斐阁,1984年版,第38页。

我们认为,了解刑罚的本质,首先应当了解什么是本质。所以科刑应当依照同害报复原则进行,即"以眼还眼","以牙还牙","以血还血"。反之,法律秩序由犯罪所受的损害小,犯人由刑罚所受的痛苦也应当小。费尔巴哈严格区别法与道德,认为犯罪不是违反道德,而是违反法律的行为,犯罪的尺度是由犯罪所生的对社会造成的损害。

〔10〕引自大塚仁:《刑法中新旧两派的理论》,第182页。至于具体犯罪发生后,对犯罪人判处刑罚,不过是显示刑罚预告的真实性,只具有第二位的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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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2〕(日)吉川经夫:《改订刑法总论》,法律文化社,1974年版,第287页。在日本支持并合论的学者较多,植松正教授的观点可称此说的代表。

主张刑罚应当是对所有的犯罪人进行改善、教育,使之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而复归社会。刑罚总是惩罚犯罪的方法,它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益为内容,有些刑罚(如自由刑)虽然可能伴之以教育,但那是在人身受到强制下进行的,换言之,也是以强制为前提的。2.目的刑论强调特别预防,主张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使犯人将来不再犯罪、能适应社会生活而复归社会。他主张即使一个公民社会由各成员同意而宣告解散,在解散前,如果监狱中尚有一个宣告死刑的杀人犯,也应该将其处死,然后再行解散。报应刑论的严重缺陷在于:1.否认刑罚的目的,与国家设立刑罚的本意不符。正是通过刑罚对犯罪的扬弃,表示了犯罪的无价值性,显示出法的有效性。

龙勃罗梭最早提出社会防卫的观点。他说:"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,不论这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公民社会都如此。

因而他的报应刑论被称为法律的报应主义。黑格尔从辩证法的观点阐述绝对的报应刑论。

惩罚在任何情况下,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,才加刑于他。否定刑罚的目的,会使刑罚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。

……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: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,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。刑罚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按照客观标准对犯罪人所施加的制裁,制裁自然是一种痛苦,为了防止犯罪,应当使一般人预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刑的痛苦,大于因犯罪所得到的快乐,从而抑制其心理上产生犯罪的意念。虽然无庸讳言它是一种特别的教育,然而是使犯人的人格适应社会生活的方法,即教育的方法。因而我们对木村教授的结论,难以赞同。

〔11〕〔12〕贝卡利亚著,黄风译:《论犯罪与刑罚》,第57-58页。报应是刑罚本质的核心,改善是刑罚的重要机能之一,两者不是互相排斥的观念,是出色的并存的思想。

大场认为报应和改善不是互相排斥的观念,但他没有说明改善(或教育)是不是刑罚的本质(只说改善是刑罚的重要机能之一),对刑罚本质的争论没有给予科学的说明。目的刑论的这些观点给近代刑法和近代刑法学以很大的影响。

但他承认刑罚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,因而"可以说,实际上,刑罚是以传统的报应主义与一般预防主义相结合的形式实现的。在论文中,他具体地展开了耶林(Ihering , 1818 -1892)主张的目的思想,在目的意识的法益保护上求刑罚客观化的方向。

3.刑罚应当与犯罪相均衡。主张刑罚不应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,而是为了防止发生未然之罪而科处,即刑罚不应是回顾过去,而应是面向未来。因为他们所谓刑罚本质,如前所述,是指刑罚的存在理由或刑罚正当化的根据。他们的许多观点为近代刑法学所接受,有些观点如刑与罪相称成为近代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,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被公认为刑罚的目的,因而他们被誉为近代刑法学的奠基人或近代刑法学之父。

〔7〕 在德国报应刑论与目的刑的争论,给日本刑法学界以很大影响。换言之,为了保护社会的利益,国家必须对犯罪人科处刑罚。

因为拘留、逮捕不是对犯罪的惩罚,而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,劳动教养也不是惩罚犯罪的方法,而是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。2.否认刑罚的目的,实际上与绝对报应刑论本身的观点也不尽一致。

〔5〕〔6〕黑格尔著,范扬等译:《法哲学原理》,第95、104页。2.科刑绝对以犯罪为其法律上的原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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